旅游投诉受理程序
投诉受理的程序是指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接受投诉者的投诉,依法立案审查所依据的程式和顺序。主要包括: (1)投诉人递交符合投诉规定的投诉状; (2)受理与否决定的作出。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接到投诉状或者口头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处理;不符合投诉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被投诉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属于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2)投诉者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3)没有明确的被投诉者,或者虽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却没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4)不属于投诉规定所列的旅游投诉范围; (5)超过投诉时效。
旅游投诉处理程序
1、双方自行协商 质监所受理旅游投诉后,一般会要求旅行社先与投诉者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成功,游客接受旅行社处理方案,质监所结案。双方协商的最长期限为30天。
2、调解 对协商不成的案件,质监所向双方展开调查,核实案情。召开调解会,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调解。调解成功,双方接受质监所的调解方案,质监所结案。
3、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对调解不成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质监所在重新核实案情的基础上在15天内作出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4、自行赔偿与保证金赔偿 质监所作出由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决定时,旅行社应按处理决定自行赔偿游客的损失。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质监所作出动用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支付赔偿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双方。
5、申诉或起诉 当事人服从处理决定,质监所结案。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15天内向上一级旅游质监所申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