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程序
一、法律依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及有关法规。 二、受理对象:与投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三、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2、属于以下所列的旅游投诉范围。 四、受理范围: 1、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2、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相符的旅游服务的。 3、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投诉者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的。 4、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 5、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6、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7、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五、投诉时效:向市旅游局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限为60天。投诉时效期间从投诉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算。 六、办理程序 1、市旅游局接到投诉状或者口头投诉,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属市旅游局管辖范围内的,即调查处理;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在接到投诉后七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告之投诉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市旅游局作出受理决定后,及时通知被投诉者,被投诉者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3、市旅游局对被投诉者的书面答复进行复查。对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在15日内通知投诉者和被投诉者。 4、投诉者或被投诉者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嘉兴市旅游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责任科室:市旅游局业务科 联系电话:51169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