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受理程序
1、旅游投诉受理的要领及其特征 旅游投诉受理,是指投诉者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提出投诉,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经审查认定为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的行政行为。 旅游投诉受理的特征: (1)投诉受理应当符合旅游投诉的立案条件,并属于受理机关的管辖范围。 (2)受理与否的决定是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旅游投诉受理的程序 投诉受理的程序是指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接受投诉者的投诉,依法立案审查所依据的程式和顺序。主要包括: (1)投诉人递交符合投诉规定的投诉状; (2)受理与否决定的作出。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接到投诉状或者口头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处理;不符合投诉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被投诉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属于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2)投诉者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3)没有明确的被投诉者,或者虽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却没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4)不属于投诉规定所列的旅游投诉范围; (5)超过投诉时效。
旅游投诉处理程序
1、旅游投诉处理程序的概念 旅游投诉的处理程序,是指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受理投诉案件后,调查核实案情,促进纠纷解决或作出处理决定所必须经过的程式和顺序。 2、被投诉者的答复 旅游投诉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投诉者,被投诉者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被投诉事由; (2)调查核实过程; (3)基本事实与证据; (4)责任及处理意见。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应当对被投诉者的书面答复进行复查。 3、调解 调解是指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主持投诉双方通过和解解决纠纷,达成协议的行为。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处理投诉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投诉者与被投诉者互相谅解,达成议。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4、投诉处理决定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处理投诉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经调查核实,认为事实清、证据充分,可以分别作出如下几种决定: (1)属于投诉者自身的过错,可以决定撤销立案,通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对投诉者无理投诉、故意损害被投诉者权益的,可以责令投诉者向被投诉者赔礼道歉,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 (2)属于投诉者与被投诉者的共同过错,可以决定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各自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投诉管理机关决定。 (3)属于被投诉者的过错,可以决定由被投诉者承担责任。可以责令被投诉者向投诉者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及承担全部或部分调查处理投诉费用。 (4)属于其他部门的过错,可以决定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5、《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 《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是指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对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的书面文书。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用《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在15日内通知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如果投诉者或被投诉者对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投诉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招待代号依法强制执行。 6、行政处罚和其他处罚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时,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损害投诉者权益的旅游经营者给予行政处罚;没有规定的,由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根据投诉规定单独或者合并给予以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非法收入; (3)罚款; (4)限期或停业整顿; (5)吊销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及有关证件; (6)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入投诉处理决定书。 凡涉及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