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市场管理
(一)职责范围 1、受理并处理各类旅游质量投诉案件。 2、受理并处理市旅游局收取并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 3、根据委托授权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工作。 (二)投诉受理范围和条件 1、投诉受理范围 ① 因旅行社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旅游者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直接经济损失的。 ② 因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的旅游者直接经济损失的。 ③ 因旅行社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而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 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它应该用保证金赔偿的案件。 2、投诉受理条件 投诉者应当向质监所递交赔偿请求书,赔偿请求书须写明下列条件: ① 请求人应是旅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其中,海外旅游者应首先向海外组团旅行商投诉,提出请求。 ② 投诉者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单位名称及通讯地址。 ③ 有明确的被告旅行社。 ④ 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理由。 ⑤ 有关证明材料。 (三)投诉受理时限 1、 保证金赔偿决定经总监核准后,由质监所在5个工作日内向责任旅行社和赔偿请求人发送决定书。 2、 经审核认为: ① 不符合旅行社保证金赔偿案件规定条件的; ② 不属于本质监所受理或管辖范围的; ③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在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 3、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4、 被告旅行社或赔偿请求人对保证金赔偿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质监所申请复议。 5、 向各级质监所请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3个月,时效期限以受理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 (四)投诉方式 1、电话投诉:全市旅游质量投诉电话:96118 2、书面投诉:舟山市旅游质量监督所地址:舟山市环城东路10号,邮编:316000 (五)办理处室:质监所。电话:2607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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