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损害行为可以投诉
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各级旅游质监部门进行投诉: 1、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2、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相符的旅游服务的; 3、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旅游者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的; 4、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的; 5、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游客,损害旅游者利益的; 6、认为导游或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7、其他损害旅游者利益的。 旅游者的投诉时效为60天,从投诉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起。
旅游投诉必须符合的条件
1、投诉者是与个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2、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3、属于《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所列的旅游投诉范围。
旅游投诉处理程序
一、受理或不予受理 1、受理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接到投诉(口头或书面)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并及时通知被投诉者。 被投诉者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2、不予受理 对不符合旅游投诉受理条件或不属于旅游投诉受理范围的,在7日内通知投诉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旅游投诉处理决定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处理投诉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经调查核实,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属于投诉者自身的过错,可以决定撤销立案,通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对投诉者无理投诉、故意损害被投诉者权益的,可以责令投诉者向被投诉者赔礼道歉,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 2、属于投诉者与被投诉者的共同过错,可以决定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各自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由双方当事者自行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投诉管理机关决定。 3、属于被投诉者的过错,可以决定由被投诉者承担责任。可以责令被投诉者向投诉者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及承担全部或部分调查处理投诉费用。 4、属于其他部门的过错,可以决定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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